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三置换一保障改制托管资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支取拨付行为,保证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再就业资金、三置换一保障改制托管资金等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支付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必须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险种和资金类别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条  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向财政专户申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须由经办人填制社会保险基金拨款申请单,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任何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改变支付标准,任何非统筹项目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社保基金财会部门要加强监管,基金财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拨付程序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凭证进行支付,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合法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第七条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机关事业、企业离退休人员等养老金发放数据库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调整数据必须依据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等报送的结算报表,安排专人审核结算并复核。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由各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结算并汇总编制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企业养老保险按月正常与参保单位、托管机构、社区、个人等结算的丧葬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由经办机构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核对无误后据以拨付给参保单位或个人。

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调出需转移养老金或异地参保人员退保支取个人账户时,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报基金结算中心通过银行汇转或拨付给参保单位(个人)。

4、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结算需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退付工程结算余款。

5、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差额结算拨付参保单位养老金或参保个人发生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等情况时,由经办机构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核对无误后拨付给参保单位。

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或个人正常领保、退保、转报,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申请手续,乡镇农保所(劳动所)签署意见,经办机构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拨付手续。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险关系,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方可由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基金退付手续。

第八条  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正常的医疗费结算,由经办机构经办人结算并编制汇总结算支付表,经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基金结算中心据以向财政申领后拨付。

2、医疗保险基金特殊人员照顾支出、医疗保险基金综合费用支出以及大病救助基金的使用,也须经上述程序后支付。

3、参保职工报销药费,除医保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须由经办人复核人结算签字外,其余费用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还须经负责人审核后,基金结算中心方可据以支付。

4、涉及到参保人员关系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第九条  关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伤保险待遇数据库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修改数据必须依据政策规定,由专人审核结算并复核后予以调整。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工伤保险金由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或托管机构结算并汇总编制社会化发放支付表,经经办人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负责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结算拨付,由经办人编制支付结算表,经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由基金结算中心予以支付,其中3万元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管理。

1、严格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随时调整变化,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失业金由经办机构结算编制支付情况表,经办人复核人签字、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保证发放。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次性拨付的丧葬抚恤费用等支出,需由失业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有效证明,经办机构经办人复核人结算签字、负责人审核后,凭结算手续由基金结算中心拨付。

3、失业保险各项培训、职介补贴支出按规定填写补贴申请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资金。

4、涉及参保人员保险关系的转移,参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关于再就业资金及三置换一保障改制托管资金等使用管理。

1、加强再就业资金和托管资金的管理,三置换一保障人员、56号文件托管人员等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发放数据需由经办机构经办人复核人签名、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结算中心根据审核无误的发放清单向代发机构划拨资金。

2、解困生活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及其他解困再就业等方面的支出应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财政核拨资金。

3、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项目按规定手续进行拨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前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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